七旬老人理财遭遇重大损失,银行因违规操作承担全责。
在北京,一位71岁的王女士原本希望通过银行渠道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,却意外卷入一场令人痛心的投资纠纷。她在银行理财经理的热情推荐下,先后进行了两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。最初的测评结果显示她属于稳健型投资者,这意味着她更适合低风险的产品。然而,在经理的指导下,她第二天重新进行了测评,结果竟转变为成长型,这直接让她具备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资格。随后,她将一笔大额资金投入到一款基金产品中,本以为能获得不错的回报,谁知持有近两年半后,赎回时发现资金出现了相当严重的缩水,亏损金额令人震惊。
王女士起初对理财经理的介绍深信不疑,对方口头强调产品风险较低,整体较为稳健,这让她放松了警惕。然而,当实际亏损显现时,她才意识到当初的承诺与现实存在巨大差距。她认为银行在销售环节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,存在明显的误导行为,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,将银行告上大兴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仔细审查了案件的各项证据,并最终作出了判决。

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,风险测评环节存在显著疑点。王女士第一次在柜台完成的测评明确为稳健型,但第二天通过手机银行完成的第二次测评却发生了变化,两份问卷在收入水平、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等关键问题上的回答差异明显。结合她的高龄、职业情况以及相关录音等材料,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无法真实反映她的意愿,应以首次稳健型结果为准。这一点成为判断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依据。
此外,销售过程也暴露出严重违规。虽然后续购买操作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的,但整个推介和指导均由理财经理在银行网点外陪同进行,甚至转移到附近餐厅操作。这种方式规避了监管要求的销售专区全程录音录像规定,未能实现双录要求,进一步加重了银行的责任。法院强调,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产品时,必须严格遵守合规流程,尤其对老年群体更应加强保护。
最关键的是,银行未能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。将中高风险产品销售给本应匹配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,同时未完整告知产品潜在波动,也未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,这直接违反了“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”的原则。法院认定银行的过错与王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因此判决银行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返还相应亏损金额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。

